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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河县人大常委会关于接受郭彩霞辞职请求的决定
字体【 】  编辑日期:2017/11/15    编辑:admin    阅读次数: 次    [ 关 闭 ]

(2017年1115日县十届人大常委会第次会议通过

 

根据郭彩霞的辞职报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五十条的规定,参照《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辞职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五河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次会议决定,接受郭彩霞辞去五河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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