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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河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一府两院”工作人员述职评议暂行办法
(2015年3月26日五河县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通过)
字体【 】  编辑日期:2015/3/26    编辑:admin    阅读次数: 次    [ 关 闭 ]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五河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和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两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任前审查和任后监督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展述职评议时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和注重实效原则。既要肯定干部的工作实绩,又要帮助其查找、分析和纠正存在的问题,对其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二章   述职评议的对象和内容
第三条 述职评议对象: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每年应当向县人大常委会书面述职;需在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口头述职的,由主任会议确定。
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其他法官、检察官每五年至少应当向县人大常委会书面述职一次,每年述职的具体人员由县人大常委会人事选举工作委员会商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确定。
第四条 述职内容:
(一)贯彻执行国家宪法、法律、法规,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情况;
(二)贯彻执行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和办理县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及代表议案、建议和批评意见的情况;
(三)勤政廉洁的情况;
(四)深入基层,密切联系群众,认真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为群众办实事和处理当前社会关注,人民群众普遍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情况;
(五)县人大常委会交办的信访事项办理情况;
(六)县人大常委会和主任会议认为需要述职评议的其他方面内容。
第五条 述职评议对象应当以严肃认真的态度,按要求撰写述职报告,其内容要主题突出、实事求是、简明扼要,字数一般为2000至3000字,口头述职时间原则不超过20分钟。述职报告应于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召开的10日前报送县人大常委会。
第三章   述职评议的方法和程序
第六条 述职评议工作在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领导下进行,由县人大常委会人事选举工作委员会会同人大相关工委组织实施。
第七条 述职评议对象由人大各工作委员会根据日常了解和群众反映情况,每次述职评议会召开20日前从所联系的单位中分别推荐1名作为述职评议对象,提交主任会议讨论确定。
第八条 县人大常委会进行评议时,可邀请部分县人大代表参加会议。
第九条 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述职人员的任职情况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民主测评。测评分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档次,民主测评参照《五河县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 专项工作报告进行满意度表决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评议意见和测评结果报县委,作为干部任用、考核、评优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评议工作结束后,由县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委员会负责对评议意见进行汇总整理,形成书面综合评议意见,经主任会议研究审定后,以县人大常委会文件反馈评议对象及其单位。
对测评结果为不满意的述职人员,县人大常委会责成述职人员向主任会议说明情况,汇报整改措施,限期整改,并再次向县人大常委会述职,整改情况经县人大常委会评议,评议结果仍不满意的,按照《监督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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